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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曼谷协定》的关税优惠政策

2005-8-11 9:46  【 】【打印】【我要纠错
  《曼谷协定》全称为《亚太经济社会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贸易谈判第一协定》,是在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主持和推动下,于1975年7月31日由孟加拉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老挝、菲律宾和泰国共同在泰国首都曼谷签订的。我国于4年前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国。

  根据《曼谷协定》,我国从2002年起对原产于孟加拉、韩国和斯里兰卡的739种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种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2005年我国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和老挝的91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917个商品实施与“曼谷协定”税率一样的优惠关税税率。我国企业进口《曼谷协定》项下商品,应由协议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对于非直接运输进境的货物,不能适用曼谷协定税率,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并据以确定适用税率。

  “直接运输”是指货物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或货物虽经一个或多个非受惠国关境,但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过境运输完全出于地理原因或商业运输的要求,并能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未在非受惠国关境内使用、交易或消费,及除装卸和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而接受的简单处理外,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目前除老挝外各成员国均给予我国不同幅度的特别关税优惠。广西出口企业应熟悉掌握《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的申领和申报要求,到检验检疫部门申领《曼谷协定》产地证书,申请适用《曼谷协定》优惠税率,由此获得关税减免,降低成本,可以在国际市场中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