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从个人到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海啸灾区的募捐活动持续高温。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纳税人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赈灾捐赠,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在采访中许多专家表示,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措施,但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我们的捐赠税收减免制度还有待完善。
捐赠优惠比例低
刘子陵(化名)是一家企业的老总。印度洋海啸灾难发生后,他一次就捐了50万元。由于刘子陵经营的公司规模并不大,这50万几乎占了其公司利润的70%.最近他从报纸上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纳税人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赈灾捐赠,可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但他在详细了解了具体法规后发现,这样的优惠措施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在“优惠措施”中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而“优惠”具体指的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有可能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前几天,刘子陵接到了一个在税务部门工作的朋友的电话。朋友劝告他,“以后捐款之前应先和税务部门打个招呼。”原来根据中国现行的税制设定,减免的所得税本应为地方财政所有。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并不愿意企业捐赠,因为每次捐赠,都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
捐赠实物不享受税收减免
陈云(化名)是一家电脑公司的负责人。前段时间她曾向某慈善机构捐赠了10台电脑。当她拿着捐赠凭证去税务部门要求减税时,却被告知:捐赠实物并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电脑虽然不是现金,但也是有生产成本的,为什么实物就不享受优惠政策呢?”带着陈云的疑问,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中心总干事路淑卿介绍,“虽然我们提倡捐现金和物资,相对而言捐赠物资在税款优惠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麻烦。”
据路淑卿解释,慈善机构要找专业的机构来评估物资的实际价值,这项评估工作实施起来非常困难。而且对于物资的实际价值鉴定也存在异议。对于企业来说,捐赠的物品如果在市场销售,可以得到正常的收益,但慈善机构不可能按照物资的市场价值结算,否则他们就成了某些企业滞销产品最好的销售部门了。
对此,国家财政部税政司的一位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企业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在所得税优惠方面的具体比例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向慈善机构捐赠物资,在现行的法律下,是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措施的。”
具有税收减免资格的团体太少
李萧(化名)是一名普通的市民,几个月前,他向一家慈善机构捐赠了5000元现金。当他拿着收据去公司的财务部减免个人所得税时,却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慈善机构都具有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并非只要是捐赠支出就可以从应缴所得税额中扣除,必须是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捐赠的对象必须是我国税法规定可以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才允许在法定的限额内扣除。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均对记者说:“美国等发达国家,税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是鼓励企业家进行公益捐赠的。比如,美国税务优惠政策就规定,为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等慈善机构捐款的个人,可享受免税优惠。”
目前,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数量只有20多家,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国几十万家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而言相去甚远。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民政部自2001年倡导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以来,日常发生的大批量、小金额、社区性的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凭证,这直接对个人、中小企业和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和募捐行为产生了一定制约。
亏损企业应实行抵回政策
谢天(化名)去年向一家慈善机构捐赠时,企业运营状况良好。但去年年底,公司陷入了亏损。当他拿着捐赠收据去税务部门要求减免税收时,发现亏损企业不享有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是亏损状态,无法上缴任何税收,企业也不享有捐赠的优惠政策。
中国纳税人网注册税务师谢路认为,“中国可以借鉴世界通行的做法,考虑实行亏损抵回政策。具体做法为:纳税人在亏损年度的捐赠支出不得记入当年的亏损总额中,但可以在企业的弥补亏损台账中加以单独记录,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自亏损年度前一年作为这部分捐赠额的扣除年度(如果企业亏损年度前一年有捐赠支出的应该合并计算),以这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计算扣除限额,进行捐赠扣除。”
同时,市国税局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对国家重点扶持企业的捐赠支出实行亏损抵回政策,是目前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内容之一,现已开始进入研究阶段。
应提高税前扣除比例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海外中心甘东宇认为,“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应该是长期的,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资冲抵税款是一项重要的促进机制,应该作为一项税收制度固定下来,并且适当提高税前扣除比例。”
国际上许多国家准予税前扣除的部分为年度应税所得的10%,甚至更高。我国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确定一个适合我国的比例。“这样,既能够激励企业公益捐赠的积极性,又不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宋庆龄基金会副秘书长沈海平说,“尽管大多数人做善事不为名、不为利,但如果让行善者名利双收,必然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行善者队伍中来。”文/本报记者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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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1998年,在美国,具有豁免税收减免资格的慈善公益机构掌握的资金总额为6214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9%.而在中国,该比例还不到0.1%.
为鼓励捐款,美国国会已通过一项法案:“个人捐赠的款物可以在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0%.”
目前中国公益机构10年来,共得到近100亿的捐赠,这个数字只相当于美国戴尔电脑公司创始人迈克尔。戴尔一个人捐赠的数目。
并且,在宋庆龄基金会中,境外捐助要占到70%.中华慈善总会有50%的捐赠来自境外,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有30%来自境外。
专家称我国对捐赠者的税收减免制度有待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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