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号起,广州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将执行新的规定,房主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1%,转让非住房带征率为1.5%,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补偿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新房的,且出售及新购住房都位于广州市区范围内,其出售住房已缴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给予退回。对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对其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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