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地税局获悉,地税部门去年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但是很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却没有到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因此没有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先到劳动部门认定,再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该项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地税部门出台政策 失业人员就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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