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不达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已征税款作退税处理。税源期为2003年1月至4月份,全市预计退税700多万元。
此举是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近日出台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规定中称:从2003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元。
武汉市作出的决定称,凡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体工商业户,可于2003年7月31日前,由纳税人本人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税务管理所办理已缴税款的退税手续;现已销户的个体工商户,可凭销户手续和业主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税务管理所办理此手续。
武汉对个体户退税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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