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去年历史性地增收超过5000亿元,给财税改革提速搭起坚实的舞台。
推进财税体制改
革正当其时——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
两税合一:大势所趋非改不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较多优惠,外资实际享受“超国民待遇”。
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黄景钧委员认为,这种税收制度安排对吸引外资确实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种内外有别、税负外轻内重的歧视性政策,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则不仅会阻碍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内资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而且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发展竞争原则。据测算,“两税”合并后,对我国吸引外资的影响不会太大。建议有关部门对改变现行内外资企业适用多档税率,适当统一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取消按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等问题,尽快作出明确规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郝如玉委员说,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不同税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一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两种,这在世贸组织里是不允许的,也不符合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和潮流。市场竞争要求公平竞争,税负公平是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现行这种税负轻重有别的原则不利于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同国外企业同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有经验和能力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更广范围吸引和利用外资。在这种形势下,要使我国经济更紧密地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就必须在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义务方面进行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法规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和我国作出的承诺。
“中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时机已经成熟。”这个判断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已公开表示,“统一内外资所得税税率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成熟,不能再拖。”
个税改革:调高起点备受关注
税收既有为国家筹集资金,保障社会各项公共事业顺利运行的功能,同时也具有调节社会分配,使社会贫富差距不至于拉得过大,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这一功能适用于世界各国,中国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有11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殊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以自己为例说:1980年月工资33元,现在月工资1600多元。20多年过去,月工资增长50多倍,可800元个税起征点时至今日仍未统一提高。这样的起征标准和个税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要求,也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现在,个税的65%来自工薪阶层,800元起征点加重了工薪阶层的负担,工薪阶层反成了个税缴纳主体,这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
早在2003年9月1日,北京市就把个税征收点从1000元提到1200元;上海、珠海均调至1400元。去年底,广东的改动更显著,从800元起征点一下提至1600元,整整翻了一倍。
黄景钧委员说,改革个人所得税,就要充分发挥个税在保护低收入人群、限制高收入人群中的作用,首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或费用扣除额。既然一些地方已相继提高了起征点,建议国家研究后将起征点统一提高。
“‘高收入多纳税,低收入少纳税或不纳税。’这是个税征收的原则。除了起征点调整外,个税改革还包括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监控,对高收入个人建立档案、追踪管理;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施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等。”
基层财政:处境困窘急寻良方
与中央财政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地方财政特别乡村财政处境困窘、捉襟见肘,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已成农村普遍存在的问题。据估计,目前县乡两级总体负债万亿元左右,“处于负债泛滥状态”。
许皞委员说,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村提留,村级只能靠农业税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过日子,实在无力偿还不良债务。乡村两级债权绝大部分是农户欠款,农民收入不高,搞“清欠”很难,也没有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薄弱,资产少,更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化解不良债务真是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乡村自身难以完全化解不良债务。
许皞委员建议,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财政政策,增加县乡留成比例。加大乡村转移支付扶持力度,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专项资金投入。对一些包括小康建设、普九达标、清理农村合作基金等特定高额债务,由上级政府调剂资金代为偿还。
民建中央调研部部长熊大方委员认为,分税制改革的明显缺陷,就是对税收管理权限没做合理划分。比如,在地方税种设置、税收条例立法方面,地方政府几乎没什么权力。另外,地方税种划分也不太科学,收入划分不均衡,税种划分不统一,税制结构不合理。适应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地方税制。
熊大方委员提出,具有典型地方税特点税种的立法权应下放地方,允许地方有一定范围内的开征或停征税种的权限。地方税的调整权也应由地方掌握,使地方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与可能调整地方税的征收。另外,税收减免权也要由地方政府拥有。减免权的运用,最能体现税收政策。如果没有这个权力,将大大限制地方政府运用地方税收政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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