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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子承父业”者征税

2003-7-8 9:14 中国经济时报·王东京 李莉 【 】【打印】【我要纠错
  1994年税制改革时,政府有意把遗产税列为拟开征税种,社会各界呼声也很高。但尽管如此,遗产税却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尚未从幕后走向前台。原来,遗产税从设计到执行,里面大有文章,在当前情况下,要尽快开征遗产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遗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它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的遗留财产;该税的纳税人,则是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人不可能死而复生,因而遗产税也是在财产所有者身后,进行一次性征收。起征点高,税率累进,是遗产税的特点。也就是说,继承得来的钱财越多,纳税比例也越高。有人把遗产税戏称为“富人税”。

  目前,开征遗产税的有100多个国家,遗产税制共有三种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所谓总遗产税,是对遗产总额征收税款,它不管亲属关系亲疏,也不管税负承受能力,实行“一刀切”,采用这种税制的有美国、英国等。总遗产税制,优点是程序简单,容易征收;缺点是只和遗产总额挂钩,不管三七二十一,谁要沾了遗产的光,都得按一个标准缴税。与总遗产税制相比,分遗产税制设计就比较周全。财产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关系远近不同,税率不同;分得的财产不同,税率也不同。倘若儿子和侄子继承同样遗产,那么,他们各自适用的税率有差别;同样是儿子,继承金额不同,纳税金额也不同。日本、法国等国家,采用的就是这种税制模式。它克服了总遗产税的缺点,但实际操作时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适用税率高的人,借用税率低的人的名义,私下交易,从而使偷漏税成为了可能。混合税制,毫无疑问,是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的混合体,它先按照总遗产征一道税,其后,每个继承人,再按照继承额,交纳一次继承税,相当于二次征税,目前,伊朗采用的便是这种税制。这种模式,因重复征税,税负较高,而且,征税手续也比较繁杂。

  尽管遗产税的税率较高,但由于它起征点也高,税源不广,所以,其对财政收入的意义倒不是最主要的。与很多重在为财政“创收”的税种不同,开征遗产税带来的社会效益,要远远大于其经济效益。推行遗产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整个社会食利阶层人数,倡导自强自立的风气。

  遗产税的另一个功能,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有人这样比喻遗产税,说它是“拿富人的身后款济世扶贫”。政府不仅用遗产税的收入,扶危济困,使来自社会的财富回归于社会,而且,遗产税的开征,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使人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除了上述功能外,征收遗产税,还带来了一个“副产品”——促进了公益事业的繁荣。这一点,连税种设计者也始料未及。我们常常听到,国外某某“大款”热衷慈善事业,资助孤儿院,设立教育基金,每每一掷万金。他们这样做,固然有人格高尚的一面,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与开征遗产税不无关系。经济学中有一个“经济人”假定,认为绝大多数人都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热衷慈善事业的大款,自然也不例外。他们虽然挣得了巨额财富,但拥有广厦万间,每晚也只睡一张床;名下良田万顷,一日也是三餐足矣。尤其是开征了遗产税,与其让万贯家私最终大部分缴了税款,不如提前投入到公益慈善事业,赢得生前身后名。

  早在20世纪40年代,我国就曾开征过遗产税,但所征寥寥。建国初期,也曾经再次设立遗产税,可是新中国既没了地主,资本家参加了公私合营,城市工人又实行低工资,所以遗产税实际上徒有其名,很快也就停征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发展一日千里,社会上收入差距逐步拉开。政府审时度势,于1994年税制改革时,再度把遗产税列为拟开征税种。但尽管呼声很高,遗产税却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尚未从幕后走向前台。原来,遗产税从设计到执行,里面大有文章,在当前情况下,要尽快开征遗产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如果开征遗产税,不管采用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或者是混合遗产税制,都要弄清楚一个问题:遗留财产数量。直到1999年11月,国家才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2001年4月才开始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而各银行间的计算机还没完全联网,想查实个人财产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遗产数量统计不出来,税收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再者,财产的概念很大,即包括土地、房产,也包括证券投资,门类很多,即使银行系统完备,所提供信息,也只能局限在与银行业务相关内容上,届时,需要与各类财产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另外,合理确定遗产税的起征点、税率,也需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当然,遗产税的开征,还涉及相关法律的修改,比如民法和继承法,就要把缴纳遗产税正式列入其中,赋予其合法身份。

  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必须未雨绸缪,拿出有效的应对方案。目前遗产税尚未开征,很多人就有“先见之明”,提前采取了避税措施。据广州媒体报道,很多买房者担心遗产税开征,自己辛辛苦苦买下的房子,将来继承到孩子手中时,会大打折扣。于是干脆以孩子的名义购置房产,这样不仅给国家将来的税收带来损失,而且,按照有关规定,一旦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为未成年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就不能随意转让、交易。这对于发展房地产市场,促进房产交易显然不利。再比如,西方国家,遗产税和赠予税同时开征,主要防止人们通过赠予逃避遗产税的行为。我们是否也依法照做,值得探讨。“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从国情出发,把这个关乎许多人一生家业的税种,尽量设计得周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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