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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管方法实施,税务造假最高可罚万元

2004-2-13 9:41 扬子晚报·周平荣 石小磊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日前从南京市地税部门获悉,本月起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法》明确指出,纳税人进行虚假税务登记,情节严重的,税务部门可予以1万元以下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新《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最高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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