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500元;若按次纳税,其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
二、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若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农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处于减征免征农业税地区且经营项目属农业税征税范围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按规定降低的农业税税率,将测算调减到户。
四、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军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实行“先减后征”。
五、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实行“即灾即减即免”。
六、大力推行农业税灾歉“减免直发”,争取农民减免退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办理,使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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