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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给予税收便利

2003-9-11 8:53 中国证券报·吴德铨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日前在第七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专题研讨会上表示,我国已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并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在税收政策上,将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形式,根据当前我国税法的规定,给予充分便利。

  据介绍,对股权式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是: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凡外资股超过25%的,按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缴纳各项税收;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应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境内企业的延续,无需进行清算,各项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对资产式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并购境内企业资产,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凡外资股超过25%的,仍然按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缴纳各项税收;通过并购境内企业资产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外资股超过25%的,按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缴纳各项税收;通过已经设立且已进行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资产,该资产应并入外商投资企业,其所产生的收益,并入外商投资企业一并申报纳税,不得单独享受所得税各项优惠;通过并购境内企业资产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新设立企业,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法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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