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征收范围从原来的建制镇所在地扩大到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对除农、林、牧、渔业经营用地和农民居住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的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等级土地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等级土地适用税额做了适当提高。
新政策规定,大城市一等土地的使用税从原来的3—5元提高到5—10元,二等土地从原来的1—3元提高到3—8元,三等土地从0.5—1元提高到1—3元;中等城市中的一等土地使用税从原来的2—4元提高到3—8元,二等土地从原来的1—2元提高到2—5元,三等土地从原来的0.4—1元提高到1—2元;小城市中一等土地的使用税从原来的1.5—3元提高到3—6元,二等土地从原来的1—1.5元提高到2—3元,三等土地从0.3—1元提高到0.6—2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等土地使用税从原来的1—2元提高到1.5—4元,二等土地使用税从原来的0.5—1元提高到0.8—2元,三等土地使用税则从0.2—0.5元提高到0.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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