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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外贸遭遇税政门槛

2004-8-24 10:47 经济观察报·张刚 【 】【打印】【我要纠错
    哈尔滨羽丰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贵海最近既喜又忧。喜事是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准备在他的公司采购一批生活用品,“现在产品的样品都通过了。”但他苦恼的是,他的公司被归类为小规模纳税人,很难取得出口退税资格。“如果出口退税这一块不确定的话,对我们打击很大,很多订单都不敢接。”张贵海说。

    一切缘于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7月1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根据国税总局《紧急通知》,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有两个办法:一是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是在设立时符合以下要求: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

    如果不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张贵海就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优惠。今年7月1日新《外贸法》正式实施后,像张贵海一样做外贸生意的小规模纳税人曾经欢欣鼓舞,但《紧急通知》无疑给他们迎头浇了一瓢冷水。这意味着即使在新《外贸法》实施后,张贵海还得像以前一样通过外贸代理公司做生意,而不能真正自己获得外贸经营权。

    过高的门槛

    有着类似遭遇的并非张贵海一人。今年7月16日,浙江丽水人吴义阳跟人合伙出资30万元注册了一家名为“弘鹤进出口商行”的私营合伙企业。但当吴义阳办理完海关备案后去当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时,他被告知,根据国税总局的新政策,“必须先要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然而,这个问题却成了“绕不过去的弯”。

    小型商贸企业为何不能通过销售额达到180万再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呢?有测算表明,如果采取这种做法,由于享受不到出口退税,企业差不多要先亏掉30万元。而对于“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两点要求,小型商贸企业一般难以达到。

    “我们公司人员很少,就5个人。而且,我跟国外公司接触,像日本和韩国的外贸商社,很多就是3个人或5个人,有7个人的那都算是很大的公司了。”张贵海说。据他透露,在哈尔滨除几家大型外贸公司外,大部分外贸公司都通过代理,而最后当地出口的额度、海关统计都记到了大外贸公司名下。“人们把我们叫做‘外贸黑人’或者‘掮客’。”张贵海说,“我们国家现在的这种出口退税政策,极大的保护了那些大的公司,对小公司却视而不见。”

    “没有这个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退税是办不了的”,吴义阳失望地说,“就只能被当作小规模纳税人。”他的疑惑在于:对于自己新设立的外贸公司,如果没有退税就没有竞争力,那还怎么开展业务?

    目前,张贵海和吴义阳两人的公司都是通过大的外贸公司代理来做业务。

    据张贵海介绍,通过外贸代理,不仅凭空增加了一道环节,也增加了他的成本——1%的手续费。而且,外贸代理还要在出口退税上分掉“一杯羹”。外贸代理公司获得的出口退税中,张贵海等只能分得七成,代理公司要分三成,而生意实际却是张贵海跑来的。

    吴义阳表示,通过代理每进出口1美元他就少赚0.2元人民币。以他现在20多万美金的业务量计算,实际少赚4万。

    成本还远不止这些。张贵海说:“我从日本进口的滑雪板,因为我在国内经营,就有个代征增值税的问题;我再往外卖的时候,因为我是小额纳税人发票,不存在抵扣,所以,我比大的公司多交了21%的税。”

    张贵海认为这显失公平,“我们做外贸拿退税属于国际通则,防止双重纳税,每个国家从自己产业的角度来说,鼓励出口才支持退税。”

    探求解决办法

    目前,地方税务部门对一般纳税人的准入门槛过高这一现象有所察觉。天津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就曾提出,应该“降低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规范纳税人认定操作”。他们的建议是,“在销售额上认定一个幅度,如商业为50万元-100万元,工业为30万元-50万元。”

    浙江省丽水市国税局一位官员告诉记者,浙江省国税局已经向国税总局打了请示报告,探求能否对这种有进出口权的商贸企业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之后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报告至今未获批复。

    重庆市国税部门也正在准备出台新的解决办法。他们的设想是: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把外贸经营者视为一般纳税人,先享受出口退税,等营业额达到180万后,再真正办理相关手续。

    也有地方存在不同意见。吉林省国税局的一位官员说:“销售额达到180万,是增值税条例1993年底、1994年初就定好的,而不是现在定的。”他还提出,当地的企业对国税总局的《紧急通知》“反映不是特别强烈”。

    根据有关统计,《外贸法》实施之后,从7月1日至28日,全国共有6036家企业办理备案获得外贸经营权,其中“个体52家”。有分析认为,这与《外贸法》刚刚通过时小型商贸企业及个体的强烈冲动,已经不成正比。

    记者就此问题与国税总局进行联系,截止发稿时,尚未获得答复。

    根据国税总局《紧急通知》提供的说法,出台此项政策的原因在于,“从最近一个时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增值税违法案件看,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但是吴义阳说:“文件是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我们根本不会,因为我们进出口企业根本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些企业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新开外贸企业先予一般纳税人认定,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可以具此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或者对小规模纳税人予以出口退税登记。

    在商务部网站的公众留言栏上,针对大批企业提出的质疑,商务部规财司8月3日有这样的一份书面回复:“关于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提高,导致部分新办企业无法获得出口退税问题,我们已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协商,正在抓紧研究这一问题。待有明确意见后,我们将及时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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