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郑州:安置下岗职工 商业企业减税

2003-7-9 9:17 郑州晚报·黄达 【 】【打印】【我要纠错
  享受税收优惠2005年前,商业批零企业每安置一名下岗工每年减税2000元。

  昨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再传利好消息,今后商业批零企业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者,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000元,一直优惠到2005年年底。

  昨日,记者从二七区地税局了解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对商业批零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商业批零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年底以前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可从其企业所得税中每年扣减2000元。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如当年扣减不足的,接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到2005年年底。

  据介绍,《补充通知》中规定的商业批零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去年年底所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即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可减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热词: 郑州 下岗 商业 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