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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通知:商品房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2003-7-31 9:20 经济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指出,鉴于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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