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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查补加油站税收一千六百万

2002-10-14 9:21 中国税务报·王辉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广东省国税局采取了业户自查补报和重点检查相 结合的方法,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2975户加油站进行了税收 专项检查。截至目前,发现存在问题的加油站211户,共查补税款 1609万元,罚款22.65万元。

  此次检查发现,在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方面还存在不少 问题。相关配套工作滞后,拖延了整个税控初始化工程的进展;部分 加油机上税控读取的数据与面板显示的数据存在很大差异,根据税控 装置记录的数据计征在某些细节上还不完善;税控初始化硬件设备跟 不上工作的需求,加油机税控装置品牌多,质量参差不齐。

  此外,部分加油站财务资料不全,没有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按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要求正确核算经营情况,存在实现销售收入不申 报和申报纳税数据不实的现象。一些加油站附设的商店、促销赠送的 礼品、汽车零配件修理修配等应税行为没有申报销售收入。有些加油 站甚至将销售收入挂在“应收账款”上,未及时申报纳税。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广东省国税局尽快与当地技监、消防部 门联系,迅速开展税控初始化工作。对所有加油站按税控装置和税控 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并要求加油站在申报纳税的同时, 报送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数据。在部分税控装置未完全解决技 术性质量问题前,要求各征收分局定期到加油站抄录有关数据,以作 为当月纳税申报的参考依据。

  广东省国税局还对未按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 站,督促其尽快建账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法规定,规范财 务会计核算。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加油站,通知其进行 自查补报,特别是加油站内附设的商店、汽修和未开发票不申报等应 税销售部分,必须列入加油站的销售收入,补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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