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思明地税局获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为安置此类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2004年1月1日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服务型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商业零售企业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据悉,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退役士兵做个体享四项税收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4项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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