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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新标准确定

2005-6-10 9:58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以来,国家为稳定住房价格推出了一系列宏观政策。近日,为贯彻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西宁市的实际,西宁市房产局、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和西宁市财政局联合确定了西宁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标准。

  这次确定的具体标准是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据悉这个标准实际是确定了普通住房,严格区分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购房时可享受国家对普通住房契税、营业税等的优惠政策。标准的确定有利于国家政策引导普通商品住房的消费,通过优惠政策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供应量。同时由于大户型豪华住房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能控制开发商的投资走向,投资更多会向普通商品住房倾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的,根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普通住房享受的优惠政策是根据1999年和2003年,国家为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个人购买住房又对外销售制定了几项优惠政策。其中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转移房屋权属按成交价格的3%—5%征收契税(省城是3%)。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另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有对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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