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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出台

2003-8-2 9:5 证券时报·于扬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正式出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建立全国统一标准,同时不同级别的纳税人将享有不同待遇。

  据悉,该《办法》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内容、标准、原则和对各等级纳税人的激励与监控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纳税信用等级共分A、B、C、D四级,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评估。

  根据《办法》,不同级别的纳税人将享受不同待遇。A级纳税人可获得由省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定制的证书,同时在税务登记年检等方面可简化手续和程序。而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或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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