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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事业税收有优惠

2003-7-13 6:35 宁夏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定了《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并于近日开始执行。按照这个政策,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上述单位的捐赠,符合有关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自治区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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