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应征营业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铁局向职工销售住房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5〕18号)给予回复,并下发《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明确指出,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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