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起,我省各市区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分享办法进行分担,在现行体制下,中央负担75%,地方负担25%。地方负担的25%部分,增值税属哪一级负担,出口退税超基数的25%就由哪一级负担。据了解,西安、安康、商洛、榆林、杨凌5市区,地方负担的部分全部由市县负担;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延安6市,也有部分企业的退税是由市县担负的。
由于部分县、市资金调度上存在困难,会造成企业不能及时得到退税款,《办法》规定,对于西安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应担负的出口退税部分,采取省级财政先垫付资金,直接从省级库款中退付,再由人行国库部门进行账务调整处理的办法,这样,企业的出口退税就能及时足额兑现。
背景资料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增强一个国家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施此制度。退税主体是增值税,出口退税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因近年来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出现了退税资金大幅度增加的情况,到2002年年底欠企业近1700亿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出口退税额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省、市、区根据各自出口退税额等综合因素划定基数,退税额在基数额之上,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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