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8月31日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的终裁决定,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商务部公告,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8月31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0%—66%不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31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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