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将征收反倾销税

2003-9-1 9:19 国际金融报·张毅 【 】【打印】【我要纠错
  商务部8月31日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的终裁决定,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商务部公告,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8月31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0%—66%不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31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