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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允许6家证券公司及6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

2004-9-9 11:14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991号)和《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992号),允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4]第991号通知指出:

    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业内人士评价认为,汇总纳税有助于证券公司降低纳税成本,减轻资金压力,尽管受益的只是极少数,而且还只涉及纳税方式的变化。但从中可以看出管理层采取多种措施、着力解决券商的“历史累积问题”。

    国税函[2004]第992号通知指出:

    一、从2004年起,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