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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淡出试点地区

2003-6-14 10:59 中国税务报·莫少龙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在今年是否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上,要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决定。条件成熟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并对改征后的农业税税目、税率、计税收入、减免税做了具体规定。

  在税目的转换及税率上,通知要求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税率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执行。对个别省区的原木、药材、经济林苗木、天然橡胶等品目收入,原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低于当地农业税税率的,仍按原税率征收农业税。是否随正税征收20%的附加,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正税附加的总体负担水平应低于原农业特产税(含附加)的负担水平。

  对于农民关心的改征农业税的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问题,通知规定由改征前实际收入改为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收入确定。对利用耕地和园地生产的,按照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利用其他土地生产的,参照当地耕地上粮食作物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计税收入确定以后,原则上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并考虑到农业特产品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计税收入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后采取与粮食等农产品一样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和单位,实行查账征收;对养殖水产品、捕捞水产品的个人和捕捞水产品无账可查的企业单位以及采伐原木原竹的林农,实行核定征收。

  据了解,1983年设立的农业特产税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之间的收益水平,避免经济作物占用更多的耕地,以鼓励粮食生产。20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粮食产量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必然不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强调,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依法征税,自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后的基础工作,认真掌握税源分布和增减变化情况,登记造册并张榜公布,同时积极探索和完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的征管办法,对农业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早发现、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