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近日颁布了广州市旅游业税收征管新办法,对纳税义务人的界定、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的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费用扣除项目的范围及费用扣除项目核算管理的要求、违规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从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据介绍,新办法调整了营业税“其他费用”的扣除项目;并明确了“费用扣除项目”的相关凭据和坐落在“两市三区”的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及计税营业额等问题。
据了解,由于目前旅游行业的相关企业发展的不平衡,广州地税在该行业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了各种问题,例如部分企业利用旅游行业的特殊性,拖延结算时间,以达到延迟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一些企业入账凭证五花八门,不合法凭证入账问题突出。部分企业自行制订“计划成本”,随意调整利润。市区内和三区两市在纳税地点和计税依据核算上的规定各不相同,纳税人趁机钻空子,征管时出现争议。
广州地税表示,旅游业作为广州国民经济的六大支柱之一,又是新的经济增长点,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业的税收管理,不仅有利于该行业的规范,同时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对其他行业的税收控管。纳税人对新的管理办法有任何疑问可以查阅穗地税发[2004]88号文件或者致电12366地税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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