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商场经理王先生接到区地税局来电催缴房产税。王先生觉得很疑惑:其所在商场的铺位闲置了近一年,按照王先生此前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税的“经验”,闲置的商铺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到底是税务局搞错了还是政策变了?同是闲置商铺为何缴税不同?
记者带着王先生的疑问咨询了市地税局。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答复,王先生此前供职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或商铺,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前已用于经营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广州市地税局进一步解释,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方式分为从值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王先生所在商场的闲置商铺虽然没能出租,但属于企业自有的用于经营的房产,所以需按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如果商铺出租后,则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今年6月~9月是实行从值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申报缴纳2005年度房产税的期限,拥有用于经营的房产的纳税人,应该在9月份前,按照适用的政策申报缴纳房产税,如有任何关于房产税征收政策方面的疑问,可致电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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