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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总明确中国网通重组改制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2005-4-25 13:32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56号),就网通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河南、广东8省(市)电信资产重组改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给予明确。

  《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到2011年,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注入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电信业务资产中,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每年从“递延收益”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其所属的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河南、广东8省(市)的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113.97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8省(市)的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减值247.68亿元部分,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8省(市)的电信资产注入到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以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