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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 停止委托代征

2004-10-27 11:17 江苏国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并对有关要求作出规定。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关联文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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