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新疆执行货运个人所得税征收新标准

2003-10-3 7:12 新华网·李洪华 【 】【打印】【我要纠错
  从10月1日起,新疆将统一执行个体货运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定额新标准。新标准分别是:货运汽计税标准为每吨核定月营业收入12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5%,个人所得税定额为30元;拖拉机计税标准为每吨核定月营业收入10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5%,个人所得税定额为25元;小四轮拖拉机计税标准为每辆核定月营业收入12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5%,个人所得税定额为30元。超收入定额部分,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一律为2.5%,非正常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一律为4%。 

  自治区地税局要求各地落实好这一新政策,切实纠正目前一些地区直接或间接变相降低货运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或征收定额的做法。
相关热词: 新疆 货运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