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都市快报刊登了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指南》全文。
但是细则远不止表面上这么简单。法规与实施之间有太多的模糊地带需要明确。记者收集了人们一些问题,集中询问了地税局的咨询热线。如果在1月1日以前,买卖双方能够把交易双方的一切必办手续,缴入房管局的办证交易大厅,仍可以免征所得税。如果仅是留在自己或是中介手中,仍需交纳所得税。
卖房后交纳了所得税,而一年后买房可以退还所得税,要是再次卖房还需要交所得税,那么再次买房呢?政府会不会因为多次买卖,把这种情况当作是炒房,而不再享受退税政策了呢?咨询热线的回答是这种往复卖房、买房仍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赠与按规定需要交纳双倍契税即为3%,且仍要交评估费,公证费,交易手续费。至于是否需要交纳20%的所得税,热线回答不需要,“没有所得,怎么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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