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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改制重组契税减免

2003-9-29 8:55 北方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记者获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企业重组和改制的性质和形式,在契税方面可享受减免政策。该《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据介绍,该通知自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停止执行。此前,按照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契税征管工作的财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再追缴,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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