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发改委有关专家认为:资源税未能体现资源真正价值

2005-10-21 13:10 上海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资源税只是一个象征性的资源管理手段,而不能够体现资源的真正价值。"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周大地昨天在参加"2005年中国能源投资论坛"时作此番表示。

  据了解,我国现行资源税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覆盖范围较小,只涉及原油、天然气、黑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性质。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宣布提高河南、安徽等8省市的煤炭资源税标准。8月中旬,两部委又联合发文,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目前,进一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正在酝酿之中。

  周大地告诉记者,今年以来,资源税的上调幅度并不是很大,远远赶不上资源价格上涨的速度,资源税在其中所占的比重相当小。可以说,资源税并没能体现出反映资源真正价值,促进资源节约的原始意图。

  对于目前石油行业向民营企业开放的问题,周大地表示,在目前我国资源管理比较薄弱的条件下,过宽地放开对民营企业进入石油行业的准入资格,将使市场变得更加混乱,对广大消费者没有什么好处。他提出,今后考虑的重点,应该是如何完善资源管理方面的配套措施,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因此只有在一个有效竞争的环境下,才能逐步放松对石油价格的管制性机制,才能对大多数人、对整个社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