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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增值税进项扣税办法有变

2003-3-28 18:0 福州晚报·王映薇 陈岗 吴晓岚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获悉,从本月起增值税进项扣税办法将作重要调整,认证期限由原先的6个月缩短为90天。

  据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3月1日后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而原来的认证时限为6个月。同时纳税人须在认证的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此外,凡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企业,原有关于工业企业取得发票需货物验收入库、商业企业须付款后抵扣的规定同时取消。

  国税局人士提醒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注意进项发票的认证及抵扣期限,依照有关新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因延误发票认证期限给企业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