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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得益谁交税 穗首次处罚逃税出租屋主

2004-9-28 10:58 来自:广州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黄埔区昨公开处理12名违规出租屋主严格落实“谁出租谁负责、谁得益谁交税”原则

    出租屋主不交税、消防不及格、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昨天,黄埔区地方税务局、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安部门等分别对12名出租屋主采取吊销房屋租赁证、不交税罚款等处罚。这也是广州首次处罚拒不纳税的出租屋主。此外,黄埔区还对出租屋主落实倒查追究制,以后出租屋发生了问题,出租屋主将负起主要连带责任。

    出租屋合格率为43.8%提前达标

    据介绍,黄埔区共有出租屋13805栋40987套,目前居住在出租屋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约9.4万人。今年以来,黄埔区切实抓好出租屋管理基础工作,投入100万元建立了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目前,黄埔区共发放《房屋租赁证》5861个,发放率为42%,出租屋合格率为43.8%,基本完成今年四成出租屋达标合格的任务。

    为解决“处罚难”的问题,黄埔区严格落实“谁出租谁负责、谁得益谁交税”原则,加大对违规出租屋主的处罚力度,推进出租屋规范化管理工作。

    发生火灾屋主被罚500元停租一月

    据统计,近些年来在黄埔区被抓获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中,有85%是非本市户籍人员,而不少重大的刑事案件又多发生在出租屋内。因此,出租屋和非本市户籍人员管理已经成为黄埔区的重点和难点。

    黄埔区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出租人的责任主要是督促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昨日,就有8名不履行相关治安规定的出租屋主被给予相关处罚。

    如黄埔街下沙社区出租屋屋主陆某,因违反规定租赁出租屋,引发火灾事故,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五百元并停租一个月的处罚;黄埔区红山街双沙社区出租屋屋主张某,因未认真履行屋主的治安责任,致使出租屋内发生凶杀案件,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五百元并停租六个月的处罚。张某的房屋租赁证件同时被吊销,并处以两个月租金的罚款。

    四名屋主不交税分别被罚300元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出租的房屋要登记备案并办理《房屋租赁证》,出租屋主必须依法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综合税”。但常常有些出租屋主抱着侥幸的心理不交税。

    近日,文冲社区陆某等四名出租屋主,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经过黄埔区地方税务局责令仍未改正。昨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黄埔区地方税务局依法对文冲社区这四名出租屋主,处以300元罚款。(记者 曾卫康 通讯员 丘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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