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北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期将于3月31日结束,各私车主请尽快到地税部门的征收网点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逾期将须按规定缴纳罚款。
2003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期过后,对因各方面原因拖至在3月份内缴纳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不实施逾期处罚,逾期处罚从4月1日开始执行,处罚额度为:
每辆车年应纳税税款在100元以上(含100元)、逾期缴纳税款的,每年每辆处以200元罚款,每季度处以50元罚款。每辆车年应纳税款在100元以下、逾期缴纳税款的,每年每辆车处以80元罚款,每季度处以20元罚款。
新购置车辆应在领取车辆牌照(车辆使用日期)后3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使用日期后第31天开始按上述规定计算罚款。
私车缴税期月底结束 逾期不缴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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