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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菜非法抵扣多少税款?

2003-7-3 9:40 济南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核心提示

  超市卖菜是我市近几年新兴起的一种商业现象。但是,许多市民去超市买菜时却不知,他买的蔬菜有一些偷漏了税款。据济南市国税局近日调查,我市许多超市的卖菜经营行为中存在非法抵扣税款的行为。这里面有超市对交税认识不足和主观偷漏税的嫌疑,也有相关法规滞后、增值税链条被不办税务登记的供货中间商割断等客观原因。有关人士呼吁,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法规也应与时俱进。

  经营中的“诀窍”

  据了解,超市购进的菜一般有两种渠道:一是直接从种植户手中购进;二是从菜商那儿购进。多数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如果直接从种植户手中购买,由于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实行免税优惠政策,种植户也没有发票,超市可以向其开具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从菜商那儿购买,则由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凭开具金额抵扣进项税额,这种抵扣和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不同,抵扣数额一般是发票开具数额的4%。

  据调查,超市每天卖的菜有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菜的来源有许多地方,基本上是从蔬菜中间供应商处购进的,销售量也非常大。这些供应商一般不办税务登记,没有普通发票,超市购菜开支不能放到进项税里抵扣税款。

  商业零售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般是13%或17%。也就是说,在同样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成本开支和利润的情况下,超市里的菜的价格应该比农贸市场上的菜的价格高出13%或17%才行。若是这样,超市就处于竞争劣势,菜也就卖不动了。然而,目前济南绝大部分一般纳税人规模的超市内的菜不但卖得动,而且还卖得很好。这里面,除了超市服务好、环境好、菜品质量可信度高等原因外,还有没有其他经营上的“诀窍”?

  据介绍,其经营上的“诀窍”之一,就是部分超市扩大了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对大量不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菜商也开具了发票,并列入进项中抵扣。

  非法抵扣的不仅仅是菜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超市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范围不仅有蔬菜,还有粮食、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等。但是,所有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也就是说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的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市国税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许多超市收购农产品时,并不区分对方是农业生产者还是非农业生产者,只要是农业产品,无论谁是销售者和销售多少,一律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超市长期、固定地从一个供应商处收购同一类别的农业产品且金额非常大的情况,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不仅造成收购方抵扣环节不合法,供货方在销售环节也存在偷税行为。同时,部分超市擅自扩大开具范围,将许多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货物开具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如,某超市将根本不属于农业产品的烧鸡、熟肉、挂面、啤酒等统统列入了开具该类发票的范围。或者是供货方虽有正式发票,但为了逃避纳税不开发票,收购单位便利用其可以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便利条件,将其纳入开具范围。同时,80%的发票开具不规范,随意性大,开具数量、金额、品种、开给什么人、抵扣税款是多少等,完全由收购单位自行掌握。有的甚至虚填数量、价格、供货方名称和地址。如,有一家超市收购的鸡蛋发票上开具的单价竟然是每公斤12.05元。另外,还有的收款人地址、货物品名等内容填写不全,有的货物名称只填写“农产品”、“水产品”、“肉制品”、“水果”和“蔬菜”等,有的没有收款人签字,有的供应商上个月是甲地,下个月又变成了乙地。

  大超市的“猫腻”

  超市一:该超市以商业零售为主,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应为17%和13%。2002年1月至12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2608份,抵扣进项税1077万元;凭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4424份抵扣进项税73万元。2003年1月至2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637份,抵扣进项税363.8万元;凭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601份,抵扣进项税5万元。

  该超市农产品收购凭证所附的入库单显示,农产品由供货方直接发往各个分店,并给各店开具发票。对收购的农产品一律由业务员办理入库手续,并通过内部微机联网直接转入公司“应付账款”科目贷方核算。待付款时,将供货方一段时间内的供货总量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倒挤单价,并冲减应付账款。2002年,济南范围内供应商55户,异地供应商37户。市国税人员抽查其中两户并实地调查,从数量和品种上推断,不能证明是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其农产品收购凭证汇总开具,开具的品名不按农产品具体品种分别开,而是按蔬菜、水果、水产、杂粮等大类开具。

  超市二:该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943份,开具对象为个人,开具户数77户,开具品种为水果、水产品、蔬菜、粮食等大类。2002年开具金额2041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65万元。2003年1月至2月开具金额492.5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4万元。供应商77个。市国税人员抽查其中4户并实地调查,从数量和品种上推断,不能证明是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其农产品收购凭证汇总开具,开具的品名不按农产品具体品种分别开,而是按蔬菜、水果、水产、杂粮等大类开具,农产品产地不符,长期收购同一销售者的产品,同一销售者销售多种农产品。与供应商结算货款、核算成本均通过“应收账款”账户。同时,在开具的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中,既有农业生产者自产产品,也有外购的农业产品。

  超市三:收购的农产品有部分产品与产地明显不符。如水果、水产品,经对供应户调查核实后查明,农户提供的农产品既有其自产的产品,也有其外购后供给超市的。该超市是根据合同按月支付、按月集中开具2~3份农产品收购凭证给每个农户,农户自产与农户外购的品种都在同一张收购发票上。据统计,2002年至2003年3月份,该超市已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50份,抵扣税额43.68万元,其中属于外购农产品部分的税额14.04万元。

  违法模式在同类企业蔓延

  市国税局在调查中发现,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违法抵扣税款,不仅存在超市行业,也存在其他进行农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的许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上。

  如,某厂主要生产植物油,生产原料为大豆和棉籽,大部分由东北产区供货。因该单位采购人员少,无法外出,为减少到外地的采购费用,企业采取了高价委托收购的方式。“济南某厂(委托方)”委托大豆和棉籽生产地的某人(受托方),在本地区内直接收购农民种植户自产的大豆和棉籽,并签订委托收购协议书。在协议书上,“要求受托方收购农民种植户自产的大豆不得有任何加价或赢利”,发运大豆或棉籽由“受托方”组织发货到“委托方”仓库或“委托方”指定的车站。“受托方”每年完成“委托方”所需原料采购量。“委托方”收到货后付款给“受托方”或“受托方”指定的账户,并每年付给“受托方”代办手续费8000~10000元。然后,委托方直接将收购发票开具给受托方,不附任何明细单据。据统计,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该企业通过上述形式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824份,抵扣税款589万元。

  某食品有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退税率为5%。该公司主要经营食品、农副产品和蔬菜,产品主要销往国外。2002年收购农产品946万元,使用收购凭证529份,抵扣额123万元。2003年1~2月销售额166万元,收购农产品91万元,抵扣额12万元。经调查,该企业主要在南方某地区农户中收购农产品,由业务人员与当地农户代表联系,公司无偿提供种子,指导种植。收获后,由农户代表收购,送货到公司。公司验收入库后,向农户代表一人开具收购凭证。

  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工艺品,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实现销售收入144万元,销项税额24万元,进项税额23万元,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9.69万元,已入库增值税税款1.4万元。据国税人员调查,该企业采取与5位农村收购者签订协议的形式,长期委托收购,按收购金额的5%发给提成工资。其开具的81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写名称为这5户采购者,而不是每一农业生产者,金额为74.55万元,抵扣税额9.69万元。

  某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加工化工保健品。收购的农产品全部是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产品,2002年1月至12月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23本,金额2719.68万元,抵扣税款312.88万元。2003年1~2月使用农产品发票11本,金额400万元,抵扣税款46万元。另一家有限公司在没有代收税款权力的情况下,自2002年3月至2003年2月按4%征收率代收增值税19万元,并在国税局按临商缴纳了税款,然后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13%的税率抵扣。

  351户非法抵扣3000万元

  2003年3月6日至5月31日,济南市国税局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抵扣税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这是我市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大规模专项检查。涉及户数多、发票量大,检查、核实难度大。为此,市国税局专门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由发票管理处牵头,征管处、法规处和稽查局等配合,对企业的资金流向、进出库、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据统计,全市一般纳税人中符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条件的有351户。国税人员对其全部检查后发现,有问题的165户,已开具的不符合抵扣规定的发票9109份,占已申报抵扣份数的30%。不符合抵扣规定,已申报抵扣税款3142.3万元,占总抵扣税款的29.08%。目前,市国税局已查补税款589.06万元,追缴滞纳金7.67万元,罚款75.9万元,入库税款和滞纳金、罚款224.5万元。

  增值税链条从哪儿断开

  市国税部门认为,农产品收购非法抵扣税款之所以日积月累,漏洞越来越大,除了有企业对该税种认识不到位或自身想偷漏税的主观原因外,还有一些客观原因。

  一是增值税链条被农产品中间供应商割断了。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管理制度,即企业凭上一个环节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作为抵扣的依据。如果上一个环节提供不出发票,下一个环节就无法进行抵扣。据了解,真正的农业生产者很难把自己的产品打入超市,而把农产品卖到超市里去的绝大部分是中间供应商。这一部分业户基本不办税务登记,无法向超市提供普通发票,增值税链条由此断开。

  二是超市自己收购农产品,自己开发票,是多是少,是真是假,难以监督。

  三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手续繁杂。有些企业需要到外地收购农产品,收购对象为一个地区(村)的多户农业生产者。但是收购企业不方便到每家每户去收购,就委托其中一个种植户或养殖户为代理人,将本地的农产品集中代收。代理人代替其他户结算收购款项,然后将款付给各农户,并由收购企业付给代理人手续费或以其他形式支付手续费,收购发票一般由收购企业开具给代理人。有时因为种种条件限制,无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我市某家主要经营批发零售食品添加剂饮料和副食品的有限公司,自2002年11月至今,使用17份发票抵扣税额9719.5元。经检查发现,该企业从农贸市场收购蔬菜、鸡蛋等,因收购数量少、分散,供应者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单个开具。为补全手续,企业只好从工商部门开具收款收据,以证明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农产品。

  四是地方经济封锁导致守法企业成本太高,甚至无法直接从基层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只能采取经中间商再到生产者的路子,无形之中加大了成本开支。为减少开支,企业无奈走上违法的路子。如我市一家企业曾经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去东北某地收购大豆,并向当地的种植户直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由于他们越过了当地中间商,中间商赚不到钱,便从中作梗,一度出现企业收好了大豆,付了货款,甚至把货发到车站,回来后却一直接不到货的事情。最后,这家企业不得不委托当地中间商收购,违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五是国家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资格、具体开具(如供货方必须提供何种证明才能向其开具)没有十分明确的要求。基层国税机关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灵活掌握,一般只要纳税人《营业执照》上有农业产品销售业务,就可以凭纳税人的申请,向其发售《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票面内容也比较简单,没有供货方的身份证号码栏;地址栏也比较简单,只有县(市)、乡镇、村,而没有省、市;货物品名栏较少,不符合农业产品数量品种多的实际情况。如果按照现在的票面格式和内容填写,即便填写完整,也很难对上面填写的供应商进行查证。

  “老皇历”是不是该改改了

  据了解,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政策是1995年出台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时至今日,已出现了许多当初没有考虑到的新问题。

  据市国税局调查,我市目前纳税人委托收购农产品现象较多,尤其是在大型超市更为普遍。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在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收购者(超市或加工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中间商,超市如果避开中间商,自己挨家挨户地收购农产品很不现实,也不符合社会化专业分工的发展要求。以销售水果为例,超市不可能为了卖几十个品种的水果就派人天南地北地去收购。那样,卖水果赚的钱还不够收购人员的路费。较好的办法就是直接从中间商那儿购买。如果中间商不能提供发票,收购方无法抵扣,将遭受重大损失,竞争环境有失公平。对此,许多企业和专家建议,能否从政策上放宽收购对象,允许企业可以直接从中间商手中收购农产品,并对中间商进行登记,将其纳入税务管理范畴。

  同时,针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市国税局已向上级部门作了汇报,并加紧研究制定《济南市国税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草案)。据了解,该草案规定,“对向同一供货方一次性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品种数量较多,无法一次性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纳税人可以汇总开具,并附列收购清单”、“对供货方属于农业生产者的,如供货方能够开具普通发票,可以依据供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货凭证并按规定计算分离和抵扣进项税额”等。

  能否合法避税

  在国家的税法还没有修改和市国税局的草案还没有变成正式文件之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到底该如何是好?

  对此,许多专业人士建议,企业是否可以考虑在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探讨一些合法避税的路子。如,能否签订一些临时劳动合同将农产品收购中间商变为企业的“临时雇工”,或者在一些中间商性质的企业里设立合法办事处,这样就可以把从中间商那儿收购的农产品变成直接从农业生产者那儿收购的农产品,企业可以把收购开支依法列入进项中抵扣。当然,企业开出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必须是针对每一个农业生产者的,钱款也要打到每一个农户身上,而不是经“临时雇工”之手再倒一遍。这样做的一个结果就是,中间商不用再交营业税,但超市要代扣代交中间商的个人所得税。

  对超市来说,还有一个根本的解决方法,就是让所有中间商都办税务登记,开具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抵扣。这样,不仅超市可以把开支列入进项抵扣,中间商也无法再逃税了。

  可以说,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是要达到一个应交尽交,应收尽收的目的。而要达到这个目的,不仅需要税务部门的努力,还需要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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