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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高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3-8-14 9:44 新疆日报·阎静 【 】【打印】【我要纠错
  从今年9月开始,新疆城镇土地使用税普遍上调。这是记者日前从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的。

  新疆城镇土地使用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一直没有做过大的调整。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1988年拟定的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等级标准已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同时部 
分新城镇已具备了一定的税赋能力,却一直没有开征土地使用税。

  引人注目的是,这次调整土地使用税的同时,征税范围也扩大了,28个贫困县首次被划入征税范围,全区89个县市(不包括新设立的图木舒克和未挂牌的北屯市)全部实现开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新的标准,新疆城镇土地按地区划分为7个类别。其中,乌鲁木齐市是惟一的一类地区,克拉玛依、昌吉、石河子、伊宁、库尔勒、阿克苏、喀什等市为二类地区。目前乌鲁木齐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为0.15—5元,而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标准将分为7个等级,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0.5—5元,具体为一等5元,二等4元,三等3元,四等2元,五等1元,六等0.7元,七等0.5元。

  去年,新疆征收土地使用税4200多万元,调整后至少增加5000万元。据了解,这次调税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购买商品用于自己居住的(出租除外)不在征税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