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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要求高收入者限期申报缴纳税款

2003-4-3 13:19 东亚经贸新闻·毛庆有 华星 【 】【打印】【我要纠错
  4月1日,吉林省地税局发出公告,要求凡2002年个人收入5万元以上的个人、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上市股份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年经营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民营企业法人代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证券机构的正副经理、金融、保险部门负责人、各类房地产企业、装饰装潢企业、广告企业的法人代表等,必须于公告之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前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02年个人收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并对应缴未缴的税款主动申报缴纳。这是吉林省地税局为切实做好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采取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调查反映,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但部分高收者误认为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是向高收入者多征个人所得税,是一种不公平的税收行为。为了解除顾虑,保证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地税局采取“三部曲”手法,对高收入者个人纳税实行“先礼后兵”。一是加强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举办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培训54次,培训纳税人4632人次,增强了高收入者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和税收政策水平。二是以发布公告的形式,给出合理时限,鼓励高收入者对自身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公告期限内补缴税款的免于处罚。三是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宣传辅导、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省地税系统将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公告期限过后仍不申报纳税的,将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