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1月1日起,煤炭出口退税率将由现行的13%调整为 11%,焦炭或半焦炭出口退税率将由现行的15%调整为5%,炼焦煤出口退税率将由13%调低到5%。
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
据了解,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说,除有关款项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相关问题答有关媒体记者问时说,现行适用13%退税率的产品,除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以及按照现行政策征税税率为17%的产品仍维持现行13%的退税率不变外 (个别产品除外),其他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1%,主要包括煤炭、化肥等。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中显示,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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