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再动真格。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3年全疆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确定的农业税税率4%的基础上,再降低一个百分点。
自治区还规定: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即2004年按3%的税率计征农业税,附加按正税的20%计征,农业税正税和附加合计为3.6%。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其他农业特产品,一律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除种植业(烟叶除外)以外其他品目的生产或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品,取消农业特产税后,既不征特产税,也不征农业税。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