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国税局的有关人士日前表示,正积极采取措施,以保证在10月31日前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优惠政策。
9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通过认定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此后出台的《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又规定,因工作量大,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纳税人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自《规定》和《暂行办法》下发以来,东北地区税务机关就一直在紧锣密鼓抓落实:通过各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政策,最后完成企业认定,迅速展开有关数据的收集和测算工作。《规定》和《暂行办法》政策性强,操作复杂,时间紧迫,要顺利贯彻执行,不仅税务机关内部要吃透政策,而且也要使纳税人了解、掌握政策。为此,东北地区税务机关在接到《规定》和《暂行办法》后,及时召开各省、市会议传达政策,研究部署具体落实措施。黑龙江省国税局领导几次向记者表示:我们准备很充分,有信心贯彻落实好政策。辽宁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一起迅速转发《规定》和《暂行办法》,把政策以公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吉林省国税局下发通知,在9月28日~29日两天将文件精神送达已认定的符合抵扣范围的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大连市国税局除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政策外,近日还将召开税企座谈会及媒体见面会,以互动的形式为纳税人深入解析政策。
企业认定工作是贯彻执行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重要环节。从今年初以来,东北地区税务机关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经过暂认定和认定两个环节,确定了符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规定》发布后,各地税务机关又按照要求对纳税人进行了最后认定和调整。记者获悉,东北地区符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条件的企业约为40000户。
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税工作,税务机关必须清楚掌握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数额、2003年各月份应缴增值税税额、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情况等数据,任务非常繁重。据东北地区税务机关人士介绍,从去年底以来,税务机关就采取抽样调查、逐户调查方式进行了多轮调查,对纳税人上述数据进行了统计,掌握了基础数据。
目前,经过认定的企业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对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积极准备其他的报送材料。
东北各省和有关城市税务部门领导表示,税务部门将密切监控和解决企业在执行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上级反映税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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