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当然是大好事。但如果说从此农民没有任何税赋负担,则是对于中国税赋制度的重大误解,不利于确立人们尤其是农民的纳税人地位、形成农民的纳税人意识,进而行使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农业税地位尴尬,无法归类,一般勉强归于所得税。但是,从所得税来看,这种税种是不合理的,因为与市民相比,市民的个人所得税在月收入800元以下是免征的。只有月收入超过800元,才开始课税。但农民的农业收入,很少有月收入超过800元的,因而,对农业收入课税本身并不公平。取消农业税,是税制走向公平的一步。
但是,由于中国的税制结构并不像美国那样以所得税为主,而是以商品税为主,因此,即使取消农业税,农民作为消费者,与市民一样,同样还在消费环节上给国家纳税,不过这时候,其税负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即存在所谓的财政幻觉,自己常常并未感觉到。但是,自己没有感觉到,却决非没有纳税。如果没有直接去办税大厅交税,就说没有税赋负担,就不是纳税人,那么,全国能够称得上纳税人的人,岂不是太少了?
具体来说,中国的税制是以商品税为主。商品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是中国最主要的税种。商品税是间接税,容易转嫁,即法定纳税人常常会把纳税义务转嫁给他人,因而具有隐蔽性。这类税收名义上由经营者交纳,但是,最后多多少少有一部分是要转嫁给终端消费者承担。至于转嫁的份额有多大,主要看课税商品的需求弹性有多大。如果需求弹性大,价格的增加会造成需求的下降,税收主要由经营者承担;需求弹性小,价格的变化不会影响需求的变化,则必然要转嫁给消费者。所以,在消费活动中,表面看,是经营者纳税,但本质上,总有一部分税金由消费者最终承担。因为当今的农民并不是生活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圈子里,总要到市场购买商品,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油盐酱醋烟酒服装等生活资料,哪种不通过市场购买解决?因此,农民购买商品所付的费用里,必然有一部分是税金。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商品税不但容易转嫁,而且对于穷人富人都是一样地按比例征收,因而,一般认为这个税种与根据能力纳税的原则是有冲突的。而且这种税种由于其隐蔽性,法定纳税人总是以纳税大户自居;而事实上的纳税人却不知道自己是纳税人,容易形成自卑心理,对于培养纳税人精神不利。这对于实际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这种税种因为征收成本低,所以在我国一直作为主要税种。
但是,商品税因为征收成本低的优点而存在的时候,千万不要把它的隐蔽性带来的误解,当成事实。“死亡与纳税是不可避免的”,一个人从呱呱坠地到进入坟墓,任何时候都免不了纳税。即使是乞丐,他也不是没有任何税赋负担,因为他总要消费。因而,只有认识到人人都是纳税人这个道理的时候,人们的纳税人意识才会觉醒;而纳税人意识,正是享受公共服务、监督国家公共权力必不可少的意识:因为公共服务和公共权力都是以纳税人的税金为财力基础的,只有充分意识到自己是纳税人,他才能够理直气壮地行使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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