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透析个体征管“阳光评税”

2004-3-23 8:39 四川经济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解决个体征管的机制制度问题,自2003年5月起,崇州市国税局全面推行了个体征管“阳光评税”,其核心内容是评税监督员参与的评税公开化和税额核定透明化。

  具体做法

  (一)纳税人自报。个体纳税人在每季末十日前如实填报《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包括纳税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工人人数及工资、房屋租金、水电费、其他各项税费(费用及工资要求提供支出票证复印件)、经营收入、现定税额等内容,此为调整税额和认定是否达到起征点的第一手资料。

  (二)纳税人自评和互评,纳税人自我评定月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同时同区段、同行业之间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款互评。

  (三)纳税评估监督。在城区每个市场和主要街道的纳税人中,都分别有2至5名评税监督员,他们先经过各地点全体纳税人评选出后,再由税务机关聘请,发给评税监督员证书。税务机关组织成立税款评定小组,综合纳税人自评和互评情况、税务机关调查情况、评税监督员掌握情况进行税款评定,评税监督员全部参与自己所处地点的各纳税人税款从评议到核定的全过程。税款评定结果在各地点定期张榜公布,并告知纳税人如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纳税人提出的异议由税款评定小组重新调查评定,并在五日内将结果张榜公布。

  (四)税务机关事前、事中、事后的调查、审核、监督、处罚基督。

  1、事前调查制度。各小组定期深入到市场和街道对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和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掌握市场行情,形成各地点的详细纳税调查报告,为评税和税款核定提供有益参考。

  2、事中的审核和监督制度。各小组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调查情况和评税监督员一起对纳税人的营业额及应纳税额分户进行评议和核定,报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核确定。分局成立的检查小组定期停歇业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集中的监督和检查,对纳税人有申报不实或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的,一律实行坐店观察,即由该局指派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坐店观察,对其经营情况逐日记录并由双方签字认定,作为定税依据。各检查结果报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核确定。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由专人负责其税收管理。

  3、事后处罚制度。对违法事实清楚的纳税人,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取得的成效

  (一)个体征管资料齐备、规范。征管资料完全做到一人一册,一区一卷,包括纳税人按规定自报的详细的基本情况资料、税收检查小组认定纳税人销售额的基本资料、税务人员坐店观察登记的基本情况和笔录、有评税监督员参加的税款评定小组的意见和建议、税额核定通知书、停歇业报告等,较为完整,确保了执法事实清楚、程序严密。

  (二)纳税人交了明白税。阳光评税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整个税款评定过程在阳光下作业,较为透明,过程大家都参与,结果大家都知道,让纳税人不再觉得自己的税交多了,别人得税少纳了,税交得放心明白。

  (三)监督机制科学、可行。整个机制运行的就是监督,基本防止了“一团和气”和“人情税”,在监督中,起码有四种作用在发挥积极影响,即全社会的作用、纳税人的作用、评税监督员、税务机关的作用。在机制的严密运行中,各作用达到互相制约和监督。

  (四)协税护税网络得到拓展和健全。实行阳光评税以来,在崇州城区,税务机关共聘请了30多位评税监督员,这些同志,在一个区段,有着一定的个人影响,平时纳税比较积极,较为支持税务机关的工作,被聘请为评税监督员后,不领一分钱的工资,在监督税务机关执法的同时又监督着纳税人,有的时候还成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联系和沟通的纽带,充分发挥了协税护税的作用。

  (五)个体税收征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所突破。最先进行“阳光评税”工作的管理二分局,全局有15名工作人员,其中有10名从事个体征管工作,由1名分局领导负总责,每区段都有专人负责,成立税收调查、税款核定、税收检查,三个小组,每组2—3人,除组长固定外,其余人员随机组成。该分局将纳税人分为管理征税和管理不征两类,各区段有征管户数一览表,管户情况十分清楚。各区段管理员每月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起征点的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清理,应进行税额调整的纳税人,按阳光评税办法进行操作。在崇州城区的杨祠街街区,在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当时确定管理征税征管户为24户,月核定税额之和为3670元,进行“阳光评税”后,纳税户数增加到33户,月核定税额之和为7770元,月平均税负增加82.45元。阳光评税使整个城区的纳税人接受税务管理的意识大大增加,税务登记率达到97%,有117户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自觉办理了税务登记。经过阳光评税,有的纳税人应纳税额调高了几倍,有的由不征税调整为征税,在总体税负调高的情况下,根据反馈的信息,纳税人大都对税务机关的做法持肯定态度。

  存在的问题

  (一)对是否达到起征点不能准确的界定。成都市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4000元,销售劳务的为2000元,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随时都在发生变化,确定其是否达到起征点较为困难。个体纳税人应该确定为两类:纳税和不纳税的。在城区试点中发现,纳税人自报不实、自评和互评的税额都较低,这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是可以理解的,是否达到起征点仍然基本由税务机关确定。根据对几户纳税人进行的坐店观察,纳税人的固定的月成本(如工人工资、房屋租金、水电费、其他各项税费)基本可以确定,但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收入确定很困难,在对纳税人物流量不清楚的情况下,如以其固定的月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率来确定收入,显然是不公正的。

  (二)农村和城区基本不能使用同一阳光评税模式。崇州市有32个乡镇,除城区外商业较为发达的只有四五个大镇,在农村,个体征管的面广,如以一个乡镇为一个区段进行阳光评税,评税监督员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三)区域税负的平衡问题。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在一个区段公开评出的税额,不持异议,是以自身的心态平衡为基础的。在不同区段之间同行业的比较中,区域之间还是出现了税收定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四)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的管理问题。对这类纳税人,按现行规定,他不申报,不纳税,但可以使用发票,管理二分局五月至七月,通过对发票的审核,就查补税款13938元。说明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应该加强。

  应予完善

  (一)要完善“阳光评税”中应税收入的确定办法。

  虽然“阳光评税”主要体现一个“评”字,但仍然需要在税收检查和税款核定中对纳税人应税收入进行最后的确定。笔者认为,受法律依据、可操作性、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目前还找不到最佳的办法,但可以采用下面的办法:因纳税人的固定的月成本(如工人工资、房屋租金、水电费、其他各项税费)基本可以确定,可以通过对行业典型户调查求出的该行业的纳税人最低利润率(即销售货物保本),即月固定费用除以调查出的应税销售额。其他纳税人以行业利润率和月固定成本反推其销售额,确定其是否达到起征点。凡达到起征点的,一律征税,同时参考税款评定小组的意见和核定应纳税额,实事求是该让的就让出一块。其优点是:标准统一、计算简便,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有事实根据,对税额的核定税务机关可以自由裁量,也有法律依据。

  (二)加大对个体重点行业、重点区段“钉子户”的税务稽查力度。

  “阳光评税”只是对个体纳税人的一种管理方式,必须要通过稽查,整顿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使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大对“钉子户”的稽查力度,可以体现税法的威严,弥补征管在深度上的不足。

  (三)与地税相关部门等配合,进一步聘请评税监督员为税收协理员。

  可以在一个区段聘请一名税收协理员,帮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等涉税事宜。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很明确的情况下,税收协理员应该是自愿人员,但可以探讨给予其物质和精神鼓励的方式。

  (四)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管理。

  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主要应该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应分区段按一定期限(季、半年、年)进行税收调查和税款评定。
相关热词: 个体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