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对现行涉及企业改革的契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给予契税优惠,以减轻企业改革的税收负担。
通知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分立、关闭破产等过程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的权属,在契税政策上给予不征或者免征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原政策规定“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按此操作,绝大多数改制企业享受不到此税收优惠。对此,新政策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给予免征契税优惠。
此外,政策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均不征收契税。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做好企业破产兼并工作,政策还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和企业关闭破产后,原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企业倒闭破产后非债权人能够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能够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新闻背景
我国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逐步开始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使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加速包括土地、房屋在内的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引导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但按照现行税制规定,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多项税收政策,其中不动产(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就涉及契税的征收问题。现行的契税政策规定,凡以土地、房产作为投资或进行交易的,都必须缴纳契税,而企业改制重组中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多属于契税征收范围,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改革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进程。
有关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契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1年出台文件,为企业各种改组改制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契税征免政策,并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等改制重组行为涉及的契税给予免税照顾,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照顾面窄、限制条件过严,使多数企业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考虑到当前企业改革的实际困难和艰巨性,按照“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对现行涉及企业改革的契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现行涉及企业改革的契税政策获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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