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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代开税票出新规定 凭身份证即可申请

2004-10-10 17:44 来自:八桂都市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昨日从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获悉,我区代开发票有新规,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目前南宁市国税局计划在征收大厅和5个城区的税务代征处,以及各县局的征收大厅设立代开普通发票点,代开的《临时经营统一发票》将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止,新版代开发票从2005年1月1日起使用计算机。

  据悉,我区对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小额标准确定为销售货物按次(日)为200元以下,提供应税劳务按次(日)为150元以下。此外,外省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因业务量小、开发票频度低的,从事经营活动销售货物按次(日)为200元以下,提供应税劳务按次(日)为150元以下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在此标准以上的,应持有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输报登记后,领取发票自行开据。

  另外,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