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进出口税收政策应作重大调整

2003-1-9 8:48 证券时报·方 岩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近日完成的一份报告提出,我国应渐进地对进出口政策和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报告还认为,目前我国国民经济保持增长势头强劲,正是调整进出口政策的良好时机。

  报告分析说,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和制度上采取了力度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特点是:“外松内紧、外优于内”,即加工贸易和外商进口设备享受了过优的税收待遇,而内资出口企业又受到了无限期拖欠出口退税的政策待遇。报告认为,长此下去,这种政策和制度将产生“抑内扬外”的明显效应。其主要问题是:来料加工贸易不论是否进入保税区,一律实行免征关税和国内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机器设备的免税优惠面过宽。对外商投资所需的部分机器设备等的进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此带来大面积的税收减免;对一般贸易的出口退税,未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零税率退税,等等。概括一句话就是:进口应收的没有尽收,出口应退的没有尽退。

  报告建议,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渐进地对我国进出口政策和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关于政策调整目标,应由“外优于内”转变为基本“公平税负”。制度调整目标是:进口由“应收不尽收”转变为“应收尽收”;出口由“应退不尽退”转变为“应退尽退”。

  报告认为,考虑到中央财政的承受力,可从清理进口税收政策开始调整。应首先对加工贸易来料进口税收制度的调整,严格要求加工贸易的来料进口免税政策应只限于“境内关外”的特定地区和场所。至于清理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分两步进行调整:一是缩小政策优惠面。对国内短缺、具有国际先进技术的进口设备仍需要实行进口免征增值税政策,政府可以通过明确的目录限定优惠政策面。对于国内可以制造或在国际上并不是最先进的机器设备一律征税;第二步是随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允许企业扣除机器设备已交过增值额的情况下,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一律改为既征税又允许抵扣税的做法。此外,应彻底实行出口退税的“免、抵、退”制度,同时在预算中打足出口退税的资金,不留资金缺口。因为,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基本保持平衡的情况下,只要进口环节的税收做到“应收尽收”,进口的关税和流转税数量应该大于出口退税的数量,财政就不会产生不平衡的问题。

  报告还提出,可考虑由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改为由口岸税务机关成立专门机构直接征收这部分税收,以加强对加工贸易来料进口、进口设备等的税收征管。

  报告最后总结说,对进出口税收政策作出调整,在短期内可能会使增长率有所减缓,但是根据目前国内经济自主增长力增强的判断,以及中国入世后对出口的有利因素,估计不会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构成影响。只要把握好政策调整的力度,渐进地推进制度的改革,从中长期看,这项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将对切实实行扩大内需的战略,增强国内企业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防范财政风险,以及中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增长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