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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推出文化体制改革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2005-5-10 9:40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陕西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西安海关联合推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

  据介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将对新办及改制文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 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同时,文化单位及转制企业,自用产、土地和车船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上享受优惠。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电影集团及其成员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