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以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和工作。
根据规定内容,自今年6月30日起,对于在北京市工商注册并在该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各类外地进京高级人才,将实施资金奖励。根据这个规定,符合条件的进京高级人才,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该市购买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以现金出资在该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高级人才范围
●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被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被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被来京投资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担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的人员;
●被来京金融企业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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