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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有何新变化

2003-10-22 8:55 市场信息报·玉景 【 】【打印】【我要纠错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对三个方面的政策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一是延长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到2005年底截止,现在明确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二是将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三是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以上期限调整为1年以上期限(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

  此外,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且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国家给予了较大力度的优惠: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2%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按同样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因为商业企业不纳营业税)。

  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前的老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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