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报道对于税收负担的多寡,恐怕每个企业心里都有一本账,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私下里对记者表示,现在如果不在税收上动动脑筋企业就很难维持下去。
但是根据有关的统计数字,2002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7%。有专家认为,这一水平无论与转轨国家还是与低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相比均较低。
实际上根据记者掌握的情况,对于企业反映最强烈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有关部门已数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讨论,多数专家就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已达成共识。
税费负担:企业、税务局各执一词
根据广东省有关部门对60家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的一次税收专项调查,60家企业中有31.37%的企业管理人员认为目前的税收负担过重,难以接受;有53.33%认为偏重,但还可以接受;有13.33%认为适当,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而认为“适当”的企业中有50%享有免税政策,33.33%正同时享有减税和免税政策,16.67%享有减税政策。看来企业的感受并不乐观。
夏雨已经在某地税局工作了8年多,目前主要负责税务稽查,据他分析,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大约在20%左右。
他给记者算了笔细账,目前内资企业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建费及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和城建费及教育费附加大多占企业流水额的5.5%,对于某些企业由于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的方法,企业所得税一般占企业流水额的3.3%,总体来看,一般企业的税负不会超过20%,是企业可以接受的。
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税收研究室主任孙刚则认为企业的实际税负可能比这一比例还要低一些,但他同时也承认企业的总体负担要高于实际税负,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税负也不尽相同,甚至会相差一倍以上。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税负问题不但相当复杂,而且也有宏观税负、企业微观税负,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之分。这其中的差别在于,企业大量的负担是以制度内、外的收费形式存在的。
目前我国名义上不称税但实际上具有税收性质的课征应计入税收总额的项目主要有:(1)各级政府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1999年为126.1亿元;(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以及绝大部分地方政府预算外资金,1999年约3200亿元;(3)其他难以区分的项目,1999年列入财政收入的其他项目达925.43亿元;(4)没有统计到预算外资金中的“隐藏”收入,也称为预算外之外的收入。按照1996年集中清查的数额估计,约占预算外收入的50%以上。
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测算,2002年我国税费总体负担占GDP的25.1%,虽然低于发达国家30%的平均水平,但却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16%-20%的水平。近几年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一直在不断提高,从1997年到2001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平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
但是学术界普遍认为,目前我国的税费之和,实际已经占到GDP的30%~35%。这一数字反映了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明显偏重。
而据记者了解,企业反映税负偏重还有其实际的考虑,中国税务咨询协会常务理事丁芸教授举例说:“有许多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出于竞争的需要,往往在尚未收到销售收入时就要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企业还没收到货款却要缴纳增值税,长此以往必然令企业感到不堪重负。”税负不公企业质疑“税收歧视”
记者在和一些企业接触的过程中,除了感到他们对现行税制颇有微辞外,“税负不公”也是他们经常抱怨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虽然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由于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相差很大。据专家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负担率为22%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际负担率则为11%左右。内资企业所得税率比外资企业整整高出一倍。
除了税率上的明显差别,还有一些隐性的差别,例如,外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据实列支,全部在税前扣除,中资企业只能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部分工资支出;外资企业的公益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中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只能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所得额的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此外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再投资退市等方面,外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
对此,孙刚介绍说:“目前工资列支标准为800元,根据地区不同可以上浮20%,北京执行的列支标准为960元,这主要是由于以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尚不健全,国家希望通过这一限制对企业适当约束,而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逐渐规范,再加上许多非国有企业的增多,目前看来这一约束的意义正在减弱,而且这一规定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异。”事实上,这种税负不公现象也表现在内资企业之间,例如: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1999年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都明确仅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及国有、集体控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另外,国有企业的一些开支,如住房、福利等可记入成本,民营企业则不允许。
更耐人寻味的是,即使是所有制形式相同,同一个行业或同处一个地域的公司,所得税税负也可能有较大差异,这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各地方政府大多对其采取了各种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的是全部免缴税收;有的是定额上缴或包干递增上缴;也有“先征后返”的;还有参照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税率再减半征收的,甚至有跨地区“注册经营”而予免缴减缴税收等。由此形成上市公司所得税实际税负五花八门,有33%、15%、7.5%、0%不一而足。
有鉴于此,财政部曾发布《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只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
但是,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只波及到部分上市公司,还有很多上市公司因为符合有关规定继续或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些规定虽然体现了国家对某些地区和行业的倾斜政策,但在客观上也是造成企业税负不均的因素。
专家建议针对个人开征新税种减轻企业负担
“如果企业可以很好地生存,谁又会去甘冒被查处的危险呢?”某公司财务经理的看法可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记者调查中,有企业认为如果国家适当调低税率,同时加强征管,包括加重处罚力度,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反而可能增加税收。
而在税务局工作的小夏显然颇不以为然,“即使把税负限制在5%以下,也依然会有人偷税。”小夏肯定地说。据他介绍,在实际工作中几乎从未遇到一个完全符合税法要求的纳税企业,以至于他所在的税务局要求税务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必须发现问题,并以此作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之一。
有专家更进一步解释说,在目前的条件下,希望通过加强征管来杜绝偷漏税只能是一种理想。事实上,在国家与企业的博弈中,国家往往是通过提高税负保障税收,而企业的对策只有设法少纳税,于是企业偷漏税款,造成国家进一步提高税负,而企业只有设法进一步偷漏税款,如此形成恶性循环,造成税负逐渐增加,企业偷漏税现象则日益普遍。
另有专家认为,针对我国收费过多、过滥的情况,应该积极推进“费改税”,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如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通过立法上升为税收,并入相关税种或开征新税种,如将社会保障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等改为资源税,将污水排污费、绿化费等改为环境保护税。而对于企业反映最强烈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多数专家就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已达成共识。
小资料
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简称“税负”。它是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用相对数表示,是税额占收入数量的比重,即税收负担率。用绝对数表示,是税收负担额。从不同的考察角度和层次看,税收负担分为社会总税负和纳税人个别税负;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直接税负和间接税负等。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主要有三类:一是经济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如生产规模、增长速度、经济效益与人均国民收入等;国家与企业的分配体制;国家的财政政策的收支状况等。二是税制因素。包括征收管理水平、纳税人的守法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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